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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發布《危廢處置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作者:  來源:  添加時間:2018-8-27 15:42:02

        近日,江蘇省物價局發布《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危廢處置收費做了新的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江蘇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規范危險廢物處置收費行為,構建良好有序、可持續的生存發展環境,促進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不包括放射性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從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內的單位除外)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不得收費。
         
          本省區域內的內河、湖泊、長江水域船舶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遵循“誰委托,誰付費;誰處置,誰收費”的原則。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需要處置的,必須將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并向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繳納危險廢物處置費。
         
          第五條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危險廢物處置的基準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綜合性、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退役費用未列入投資概算的,可以從處置收費中預提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退役費用,列入經營成本。退役費用應當用于設施和場所退役后的維護和監測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對醫療廢物,原則上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按月計收。應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總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處置收費標準。有病床的醫療機構,可按床位數或醫療廢物重量計收;沒有病床的醫療機構,可根據每月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按定額計收。具體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
         
          醫療機構交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計入醫療服務成本,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第七條 對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原則上按危險廢物的重量計收。在確保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在本地區危險廢物處置基準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內,與委托單位商定具體的處置收費標準,簽訂處置服務協議。在簽訂包含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協議中,不得有價格歧視行為。
         
          第九條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收取的危險廢物處置費,除合理利潤外,應全部用于支付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等規定費用。
         
          危險廢物處置設備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
         
          第十條 危險廢物處置費與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稅、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重復計收。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接受委托單位的危險廢物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置標準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減少處置環節,降低處置質量,造成新的污染源或二次污染。對處置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和不按規范進行操作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處置不達標且任意排放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繳納環境保護稅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將依法予以處罰。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或處置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傾倒、丟棄)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各地在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時,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按照市場化、產業化、集約化的要求,不斷提升危險廢物統籌協調處置能力,合理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處置單位應當在業務辦理地點的顯著位置和其網站上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收費依據、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動態調整和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切實規范收費秩序。
         
          第十五條 處置單位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擅自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價格公示,或者公示的價格與實際價格不一致的;
         
          (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環保廳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費〔2005〕386號)同時廢止。

        污泥離心脫水處理成套裝置(臥螺離心機),全稱:臥式螺旋卸料沉降離心機,是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自來水生產過程中的污泥處理、工農業污水處理工程中的重要設備。
        “臥式螺旋卸料沉降離心機(簡稱臥螺離心機)是利用離心沉降原理分離懸浮液的設備。對固相顆粒當量直徑=3um、重量濃度比:10%或體積濃度比=70%、液固比重差:0.05g/cm3的各種懸浮液均適合采用該類離心機進行液固分離或顆粒分級。
        獨一無二的焚燒裝置結構和干燥裝置設計,可使含水率40%的污泥完全燃燒,燃燒溫度高達850~1100℃。